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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不良资产处置应健全机制

企业报道  2016-10-14 14:31:50 阅读:335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因不良资产而引起的银行和企业经营失败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无论是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是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国家,都面临着巨额不良资产的威胁。在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国家通过设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取得了很大成果,目前集中处置工作已近尾声。但是,其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一案暴富”问题等。在这里,我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角度(而不是从债权所有者角度),就建立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提出一点设想和建议。

  将不良资产问题纳入《国有资产法》立法范畴

  目前《国有资产法》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过程中。不良资产是一种客观存在,其生成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是,因为它的形成固有的经济根源,人们可以通过研究和掌握经济规律来予以控制、减少和及时化解。当前,无视巨额不良资产问题存在的问题,不能不说是《国有资产法》立法上的缺憾。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对不良资产的范畴界定、管理处置主体、必要法定处置程序和若干重要处置原则,如责任追究原则、资产保全原则、市场化处置原则和维护社会稳定原则等,予以原则性规定。

  组建国有企业不良资产

  专业处置机构

  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处置不良资产大都采取了组建专业处置机构的做法。我国在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方面也有了成功经验。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具有量大分散、牵涉面广的特点,因此应按照“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处置”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建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对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和已注销停止经营的企业剩余资产直接划拨给处置机构,对退出企业直接划转给处置机构进行托管,对存续经营企业的不良资产则委托处置机构代理处置。这样集中处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可以有效地解决全行业、整个集团乃至整个区域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问题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倾向性问题和重大问题,从而及时发出预警,提高决策效率和不良资产处置率。同时,统筹集中处理也有利于运用各种手续加快资产处置,减少国有不良资产分散处置易造成国资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

  推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节较多,涉及到资产的划转、接管、整理分类、归档、资产分类打包、拍卖或转让、交割、处置款项的回收等环节。因此,不良资产处置的模式和流程设计,一定要贯彻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合法、规范的原则,及时、高效的原则,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成本一般不得高于处置收益的原则等。特别是其中的价值评估环节和拍卖转让环节,更要遵循市场化处置原则,坚决杜绝暗箱操作,避免远离市场价值的低价转让,尽量减少国有不良资产损失,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回收率。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和检查机关也要加大监督和检查的力度,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不良资产处置行为的合法、规范性。依照社会利益衡量原则办案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对于近年来屡见不鲜的司法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公对公不作为,公对私乱作为”的现象,社会反响已非常强烈。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不良资产处置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及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刑事、行政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依照社会利益衡量原则实现公平与正义,防止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机械照搬法律条文,严防有人利用法律漏洞“一案暴富”。总之要充分体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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