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商业贿赂的报道层出不穷,且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不乏西门子、家乐福这样的知名公司。面对商业贿赂,我国企业如何防范,要注意些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首都经贸大学法学系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序中副教授。
周序中表示,商业贿赂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得优势的市场机会或者优惠的价格等采取不正当的形式所获取的机会,这种现象由来已久,是各国都遇到的一个问题,并不是说有了预防制度、预防理念就一定能制止的。因为它的消失要以社会进步为基础,只要整个社会大环境不发展到一定程度,它都有可能重复出现。当然,这不是说我们就能对商业贿赂行为听之任之,而是一定要制止和打击,让它的危害降低到最低。我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把商业贿赂定义为腐败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明确规定的。我国在反商业贿赂中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而且商业贿赂问题必然会被解决。
周序中指出,反商业贿赂是一个综合性工作。从立法方面讲,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在《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等法律中都涉及了反商业贿赂的内容,可以说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仅仅制定法律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执行。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在反商业贿赂领域执法效果不是很好。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实施商业贿赂的被调查对象向执法人员再次贿赂的行为屡见不鲜,这是我国在反商业贿赂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周序中分析后指出,从企业角度来说,商业贿赂不是企业发展的必然条件,也不应该成为企业发展的润滑剂。企业是因为怕竞争力不够才采用商业贿赂这种非正当手段去竞争的。如果企业竞争力足够的话就根本不会使用商业贿赂手段。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只会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因为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在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企业要做足内功,提高自身实力,用创新和产品质量打开市场。自身实力对企业来说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这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础,而恰恰又是很多企业失落的环节。
从企业家角度来说,一个明智的企业家在商业贿赂和增强企业竞争力两个方面一定选择后者,因为商业贿赂是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是对企业的揠苗助长,得不偿失。
周序中说,经济活动一定要遵循经济规律,经济规律其中一条就是靠竞争来优胜劣汰。企业也应该把此法则引入自身治理结构,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活力。当然这不应只作用于员工,对企业的领导层也同样适用。在这里企业还要注意的就是企业制度以及文化建设,在传统习惯中,一个企业总是企盼“青天”,希望能有一个好的企业家来领导企业发展。这就反映出我国有很多企业不是靠制度来促进,而是靠个人去促进的。个人的作用不可否定但绝对有限,再睿智的人也会犯错误。企业要靠可行的制度去运行,仅仅靠人是远远不够的。
在谈到除了企业还应有哪些力量来共同治理商业贿赂时,周序中表示,制止商业贿赂光有企业去做是不够的,政府也要发挥作用。首先是要明确定位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体制问题还是存在,还有政企分不开的现象,政企分不开就会产生利益交集,这也是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之一。政府的作用是调控社会,对整个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把整个社会向好的方向去规制。如果政府对整个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宣传、规范、调整不到位的话,就会使整个社会处于“迷糊”状态。政府应该通过导向来让企业看清自己前进的方向,让企业指导如何做才能符合社会的要求。政府要否定商业贿赂这种行为,通过对个例的否定来建立起整个宏观对商业贿赂的否定。同时,行业协会在反商业贿赂行动中也大有可为,它可以号召本行业成员自律,以订立公约对企业形成“软约束”,并且帮助被侵害企业维权等多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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