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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支持民族品牌遭遇尴尬

企业报道  2015-12-16 10:07:38 阅读:570

  在很多采购中,确实存在歧视民族品牌问题,但这些采购活动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只不过是一些政府部门参与其中,甚至起着主导的作用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我们是按照相关法规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及要求去做的;在政府采购中,具有歧视性的做法是不允许的,如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向我们举报。”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处一位负责人向本报记者作如上表示。

  此前,江苏省政府采购涉嫌歧视民族品牌而遭受媒体批评。

  概念不清引起争论

  上月末,江苏省一些政府部门在采购中央空调招投标过程中明确规定采购外资或合资产品,民族品牌被拒之门外。据此,《江苏一些部门中央空调政府采购歧视民族品牌》及类似文章在很多具有影响的主流媒体刊登。

  然而,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此却有另一种说法。在媒体批评江苏在政府采购中歧视民族品牌第二天,江苏省财政厅、江苏政府采购管理处联合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表了相关《声明》(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本报记者认真地研读了这份《声明》。这份《声明》有两层意思:

  其一,指出了媒体报道江苏政府采购歧视民族品牌是不准确的,并认为报道混淆了一些概念,即“将非政府部门混入政府采购概念”、“未能切实分清政府部门采购和政府采购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所述的其他4个工程类招标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由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有相当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化地将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全部归入政府采购这一概念之下”。

  也就是说,媒体在批评江苏政府采购歧视民族品牌过程中,混淆了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的概念,把非政府采购行为归纳到政府采购范围内,把板子打在负责政府采购的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处上。

  其二,江苏在政府采购中是支持民族品牌的。在对待民族品牌中,江苏政府采购管理处在《声明》中说,“在扶持民族品牌、促进自主创新方面,江苏政府采购工作也走在全国前列,进行了诸多创新”、“2006年10月在国内率先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并优选认定了首批16个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2007年印发了《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并要求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等等”。

  《声明》表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江苏不仅不存在民族品牌歧视问题,相反,积极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中是鼓励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

  本报记者查阅了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声明》中提到的《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目录》确实存在。这些规定和文件的内容同《声明》所说的内容一致。

  政府采购力挺自主创新

  去年6月13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在这份文件中,财政部要求,“在一定范围内或选择一些采购项目进行试点,在采购文件的制定和评审方法上,可增加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件、优惠幅度等,在采购活动中树立国货意识,提出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应要求”等等。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的相关文件是在贯彻财政部的要求。记者注意到,财政部文件是6月13日下发的,10月,江苏省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响应财政部要求的相关文件在短短的4个月内出台,效率是很高的,所以,江苏政府采购管理处在声明中说“在国内率先”出台是有充分依据的。

  可见,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在政府采购中都是非常重视和支持自主创新、民族品牌产品的。

  但问题是,除政府采购外,在很多非政府采购和政府部门采购过程中,确实对民族品牌采取了限制政策。也就是一些媒体报道的“政府采购歧视民族品牌”现象。

  在很多采购中,确实存在歧视民族品牌问题,但这些采购活动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只不过是一些政府部门参与其中,甚至起着主导的作用。比如,一些工程类招标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由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有相当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化的将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全部归入政府采购这一概念之下。这在江苏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声明》中也提到了。

  正是存在上述现象,才导致了媒体概念的混淆,把板子打在政府采购上。虽然,媒体混淆了一些概念,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在“采购活动中是否树立国货意识”、是否存在歧视民族品牌产品、是否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等。这也是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所在。

  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现在财政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基本上不会产生民族品牌歧视问题,相反是贯彻支持国货和民族品牌产品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采购、政府部门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中的界限往往混淆。可能向左偏一点就属于政府采购,向右偏一点就不属于政府采购。虽然在概念上很相似,但在实践中问题的实质就发生了变化。因此,关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一定明晰。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实际上,这个问题就牵扯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统一与区别问题、如何解决其中的疏漏甚至矛盾问题。法律缺陷导致民族品牌尴尬

  长期进行招投标工作的北京正泰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制度设计上,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两法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现象,这导致了很多不便。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到市场准入问题,这就难免导致了一些企业的垄断,一些项目自然而然地压在这些企业手里。在招投标过程中,还闹过这样笑话,在招投标中只有两三家甚至一家企业符合资格。这就完全丧失了招投标意义。”

  该律师说,招投标是否利用外资产品并不属于法律问题。在法律上除了特殊规定外,都可自己选择。同时,这位律师说,目前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倾向,更多喜欢外资产品。

  江苏政府采购管理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说,目前实行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存在着一些重叠的部分,这对政府采购也带来了一些不便。遇到这些情况,只能积极沟通协调。

  日前,本报记者电话联系中国招投标协会办公室,希望采访有关专家,但不巧的是,招投标协会的绝大多数专家正在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当记者询问专家调研的目的时,办公室的一位女士说:“专家主要是到全国各地调研招投标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然后形成改进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记者也从中国招投标网上查到了相关信息,中国招投标协会开展全国调研活动,这次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深刻分析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作好参谋助手。

  据了解,新的招投标管理法规将在今年接受审议。相关的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也在加紧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各种迹象表明,目前中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存在着很多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正在完善中。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两部法律还没有完全地体现出支持民族品牌、没有支持自主创新产品。这也是引起媒体、公众和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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