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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于发布投资法施行细则第118/2015/ND-CP号议定规定

企业报道  2016-03-06 22:53:31 阅读:1489

  依据越南政府于近日发布投资法施行细则第118/2015/ND-CP号议定规定,外人投资者对经济团体组织以合资、股份购买、受合资资金转让等方式投资,不须办理申请核发投资证书之手续。除下列情况下,经济团体组织拥有以合资、股份购买、受合资资金转让等方式投资之外人投资者,依企业法及与各个经济团体组织型态相应之其他相关法规,在经营登记机关办理成员更改之登记手续,具体如次:

  1. 外人投资者对从事对外人投资者有条件之行业之经济团体组织,以合资、购买股份、受合资资金转让等方式投资

  2. 因合资、购买股份、受合资资金转让等事宜,致越南投资法第23条第1款第a、b、c项规定之外人投资者、经济团体组织在以下情况下,对经济团体组织章程资金之持有比例增加至51%以上:外人投资者对章程资金之持有比例自51%以下增加至51%以上,及在外人投资者对经济团体组织章程资金之持有比例已达51%以上时,外人投资者对章程资金之持有比例增加。

  外人投资者对经济团体组织以合资、购买股份、受合资资金转让等方式投资并属上述第1、2场合,办理申请核发投资证书之流程如次:

  ‧ 投资者将投资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之合资、购买股份、受合资资金转让之1份登记文件寄送至经济团体组织总部所在地之计画投资厅。

  ‧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天内,计画投资厅研议审核外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条件,并通知投资者。

  ‧ 在依规定收到通知之后,经济团体组织拥有以合资、股份购买、受合资资金转让等方式投资之外人投资者,依企业法及与每个经济团体组织型态相应之其他相关法规在经营登记机关办理成员、股东更改之登记手续。

  ‧ 经济团体组织拥有以合资、购买股份、受合资资金转让等方式投资之外人投资者,对在外人投资者合资、购买股份、受合资转让之前已执行之投资案,不须办理投资证书或投资决定书核发、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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