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4日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草案中,对国资法名称、出资人身份、大小国资法的界定等问题,均拟增设明确条款。此外,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国有企业人事任免等问题也拟增设相应条款。
草案中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草案中还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另外,草案中增加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时,将草案有关条款相应修改为: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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