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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情况下债款人的债款怎么完成?

中国企业报道  2017-06-21 11:50:13 阅读:1163

  问:我公司为一家机械设备制作公司,从2003年7月开端与某农机设备经销公司树立起了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联系。在长时间的经济往来中,该经销公司曾接连给付了有些货款。2005年7月,供货合同到期时,经销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32万余元。当我公司恳求经销公司结清货款时,经销公司提出其已于2005年6月完成公司变革和分立,原经销公司已分立为经销一公司和经销二公司,所欠我公司债款由新分立的经销二公司担任归还,并出示了公司分立协议。而经销二公司则以运营不景气为由拒绝归还。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怎么确保和建议债款?

  答:贵公司与经销公司之间经过供货合同构成了债款债款的法律联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合同法》第六十条之相关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悉数实行自个的职责。因而,经销公司有职责在供货合同到期时结清所欠货款。

  鉴于经销公司在2005年6月已完成了公司分立,原经销公司已分立为经销一公司和二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债款债款应怎么承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力和职责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的规则,原经销公司的债款应当由分立后的经销一公司和二公司一起承当。

  依据法律规则,一起债款有按份债款和连带债款之分。关于按份债款,一起债款人只需依照断定的比例承当各自的职责。而关于连带债款,负有连带职责的每个债款人,都负有清偿悉数债款的职责,实行了职责的债款人,有权恳求其他负有连带职责的人偿付其应当承当的比例。关于公司分立情况下债款债款的承当办法,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款人和债款人还有约好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许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力和职责享有连带债款,承当连带债款”和《公司法》榜首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款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职责。可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款人就债款清偿达到的书面协议还有约好的除外”的规则,显然,经销公司分立出的经销一公司和二公司对贵公司的货款负有连带清偿职责。

  至于经销公司经过公司分立协议对公司分立后权力职责的承当所做的组织,只具有内部效力,只能拘束经销公司及其分立公司,不能对立贵公司的恳求。

  因而,贵公司能够向经销公司分立后构成的两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或一起向两家提出清偿所欠货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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