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两级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日前对媒体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消极作用要几年后才能显现,当一个企业里很多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单位对表现不好的员工也不能解雇,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怎么体现?可能又回到没有什么激励机制的“铁饭碗时代”。
近段时间,一些企业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采取种种手段“劝说”甚至“逼迫”员工辞职,余波至今未平。《劳动合同法》引发如此强烈的社会波澜,大概是立法部门所始料未及的,也是迄今为止任何一部法律所“望尘莫及”的,在这场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公众看到的几乎都是强势用人单位“凯旋归来”,劳动者被迫辞职重新签短期合同。为打消用人单位的“顾忌”,去年12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明确表态,“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而肖胜方律师对这一条款的解读显然与此相悖,一些用人单位至今对《劳动合同法》耿耿于怀,认为“偏袒”劳动者,肖胜方律师的话无异于火上浇油,会加剧这种不满。
从法律上讲,中国企业员工的“终身制”、“铁饭碗”身份早就不复存在。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又能如何?员工只要违法或严重违纪,企业照样有权解雇。
“无固定期限合同”仅是劳动用工的一种形式,只证明企业员工身份,与劳动者是否有积极性、创造性、收入多寡并无必然联系。众所周知,如今企业内部普遍建立健全和完善了贡献与报酬挂钩机制,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承包责任制等多元化分配方式,“大锅饭”早就被砸得底朝天,无论短期合同还是长期合同,想多拿钱就得多干活、多贡献、多创效,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的闲适生活只能喝西北风,不愿干活就不可能有报酬,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会引发消极怠工现象,未免杞人忧天。
应当看到,《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无损企业合法权益,不存在“袒护”劳动者,对劳资双方是公平合理的,这一点非常清晰。虽然企业会增加一些用工成本,但这是法制社会所必须做到的,过去少数企业“偷逃”这些成本,是因为法律不健全所致。当前,履约《劳动合同法》仍然处于敏感时期,法律专家对此解读一定要慎重,切莫添乱“搅浑”了清水。
在我国石油工业发展进程中,只要提及当年32111英雄钻井队血战火海和中国灭火队赴科威特扑灭油井大火的事件,至今令人难以忘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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