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连带债务的人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负他应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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