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有关公司诉讼、公司清算和解散方面的司法解释,在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解释稿已经基本成熟,并将通过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上透露这一消息。奚晓明指出,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制度获得了健康成长与发展,特别是《公司法》的修订与实施,给我国公司制度进一步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奚晓明同时强调,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缺陷,也由于公司法律生活的复杂与多变,即便是修订后的《公司法》也不能穷尽公司实践中的所有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诸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并轨、集团公司的法律规制等,伴随着实践的需求,需要将来进一步立法加以解决。对那些《公司法》已经作出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实务操作标准的问题,则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着手收集了司法实践中需求最为迫切的一系列问题,并就其中公司设立和股东出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等问题,分别起草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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