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12月13日下发《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决定2006年开始对全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重新进行审核和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换发《许可证》工作从2006年7月1日开始至2006年10月31日结束。凡持有《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许可证》;至2006年12月31日,依法持有《许可证》且有效期尚未期满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应申请更换新版《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不予换证。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许可证》,旧版《许可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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