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开伟 财经评论员
侨兴超3.12亿元债券逾期违约风波,再次引发业界瞩目。这是即将过去的2016年债市爆发的又一起违约事件。(12月21日财新网)
当前,企业因受自身经营决策及国内外经济下行等诸多因素影响,原本发行的债券到期出现偿付违约事件并不奇怪。打破债券刚性兑付以后,债券市场买者风险自担的法定原则也应日益深入人心,投资人购买政府债及企业信用债后,享受高收益而又不用承担风险、且出现兑付问题还有政府或相关部门为其买单的“双赢局面”已成历史。所以,侨兴亿元债券违约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但现在关键问题是,侨兴企业作为发债主体,在债券到期本息偿付出现违约情况时,负有义不容辞的偿付责任;且该企业债券违约还有两个特别有利的条件是,当侨兴企业本身资金流出现困难、无力偿付投资人本息时,后面还有“双重保险”作后盾:第一是侨兴集团的创始人兼董事长吴瑞林以其全部身家价值近1000亿元资产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二是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引入了担保机制,让财力雄厚、注册资本15亿元、身后有强大股东支撑、偿付能力为266%以上的全国性财险公司——浙商财险提供偿付违约保险,给所有投资人投了一份保险。
按理说,在这起债券违约事件中,赔付资金应该不成问题,可问题是企业发债担保人和保险人都在打哑谜,有相互推诿之嫌,让发布产品信息的中介机构蚂蚁金融陷入了舆论危机之中,成了事件的受害者;更让不少投资者对金融信息大平台产生了担忧甚至动摇,给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巨大的无形压力。
事件为何会发展到如此糟糕的地步?仔细想来原因有二:一方面,监管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比如浙商财险在侨兴债违约时,本应无条件启动违约理赔程序,但行动缓慢,理赔不积极,存在“踢皮球”嫌疑;面对保险机构这种行为,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立即出面调查了解并督促保险机构履行理赔义务。可令人遗憾的是,保监会至今对此事尚未发声,不予置评,让社会公众和广大投资者有点寒心。另一方面,企业发债审核机制存在缺陷,对发债企业的担保人不履责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对侨兴两企业发债履行不可撤销担保责任的侨兴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吴瑞林至今未履行担保偿还责任,蚂蚁金服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轻易奈何不得,需要当地司法部门出面,对担保人实施强制履行担保义务。可令人不解的是,当地政府也未对此做出任何回应,这让参与各方及广大投资者有点失望。
此外,还须指出的是,监管机构对企业发债风险把控不严,对企业高杠杆发债行为存在放任自流现象;且不少银行资金也涌入债市,推高了债市杠杆,使企业发债超过自身偿还能力,出现了轻松违约机遇,为企业进入债市高杠杆融入资金大开了方便之门。作为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是否具有偿还发债总额的能力,缺乏正确风险评估,只凭担保和保险就为其大开绿灯,显然失之偏颇,有酿造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
因此,尽快化解侨兴债券违约事件,还须保险监管当局和当地政府形成合力,也即保监会应严厉督促浙商财险无条件履行理赔责任,以告慰广大投资人;当地政府应立即督促司法机关排除阻力,对侨兴发债担保人强制实施财产冻结、变卖等法律程序,充分履行担保义务,以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同时,在此基础上,为防范类似事件再发生,应建立企业发债风险严厉监管机制,即将企业发债主体、担保人、保险人资格审查走严格司法审查途径,将发债人、担保人、保险人履行的责任纳入立法高度,引入法律途径,对债券违约实行无条件偿还义务,使企业债券违约有法可依,投资者权益有法可保。尤其,要看到,债市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重要通道;即使打破刚性兑付,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企业债券违约可以视而不见、弃而不管,而应在法律上有所作为,为企业发债和保证投资人利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将债市引向健康发展轨道,有效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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