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海金
今年4至5月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曾分三次组织发布公告,进行药品采购。蚌埠市卫计委第一次公告明确只有“在本次单品种带量采购范围内的生产企业”才有资格投标,并且要求“单品种让利幅度不得低于25%”。前不久,国家发改委通过调查认定,蚌埠市卫计委三次药品采购,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并在采购中指定了具体的生产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属于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日前,国家发改委已经致函安徽,建议纠正蚌埠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据8月28日《经济参考报》)
从相关报道中不难看出,蚌埠市推行的药品带量采购出现政策过多干涉市场,偏离了正轨,因而“蚌埠式药采”一时间成为业内热门话题并引发诟病也就不足为奇了。
近年来,在各类药品的招标采购中,国内已有多个地方尝试带量采购,如河南、江苏等地,在广东、上海这样的用药大省,带量采购雏形初现。如今,这一方向已经从中央层面得到了认可,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在不同场合强调带量采购概念。可预见的是,带量采购一旦走上正轨,最终将成为医保药品采购的常态化操作方式。
简单讲,药品带量采购就是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或医联体与药企进行成交确认,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将量价挂钩,以获得最低采购价格。从理论上说,带量采购是可以明确某种药品的预期销量,通过减少同类中标品种让企业做出“以量换价”的选择,最终达到降低药价、让利于民的目的。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药企人士看来,所谓的带量采购实际上是“二次议价”的变相说法而已,目标就是为了压低药品采购价格,对药企来说,承压很大。
实质上,我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介入招标采购的细节。但笔者认为,药品采购属于微观经济活动,买卖双方具有市场权利,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在医药市场里,恐怕最懂招标采购的不是政府,而是医院和供应商。
从2013年披露的上海医保药品试行带量采购方案来看,政府全部包办招标事项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方面,带量采购的“量”是由政府制定的,而其主体是医院,如果所订的“量”不客观、不真实,难免偏离正轨;另一方面,带量采购可以将降价空间较大的药品价格降下来,但也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就是“唯低价是取”会导致一些本来利润就很低的药企难以生存,或要么停产,要么降低质量甚至作假。
业内人士认为,政府主导的“量价挂钩、带量采购”是很难真正实施的,因为政府和医院各自的出发点不一样。而要想改变这种“政府主导”的局面,可以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将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这只“无形之手”联系起来,让利益的分配变成政策的“指挥棒”。因此,要想“量价挂钩、带量采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从医疗体制深入改革、从根源出发,使医疗体系的运行机制回到药品完全市场化运作中。
一方面,政府既然规定了带量采购的“量”,那就要具体到哪个医院多少指标多少量,同时保证企业生产的量与医院需求的量一致。否则,就让医院跟药企去谈,毕竟市场的主体是医院和药企,不是政府,要按市场的规则办事。另一方面,政府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要有倾向性。同时,政府应肩负起整个招标采购的保障监督和服务的责任,具体的交易则交由买卖双方按市场规则来办。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最高限价,即所有的交易活动到卖给消费者的价格都不允许超过制定的最高限价;在未取消药品加价的医院,加价的幅度不能超过15%;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药品质量问题和不正当竞争的药企应取消其竞标资格;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交易平台,避免人为干扰,提高效率和透明度,且政府不向药企收费。另外,在保障监督方面,政府要及时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是货款的及时支付等。这些,才是政府应该做好的事情。
(作者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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