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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保护企业利益

企业报道  2016-09-20 11:08:01 阅读:300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深圳的劳资纠纷事件频发,劳动者、企业等都呼唤新法实施细则尽快出台。近日,负责相关立法工作的牵头单位深圳市人大派出调研组,来到宝安区调查了解情况。劳动部门向调研组反映,一些员工由于在深时间短,享受不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因此主动申请放弃,但现在却利用《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令企业十分无奈。

  《劳动合同法》自去年6月一出台起,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作出了许多可圈可点的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可视为无期限合同,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等。毫无疑问,这对于保护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意义重大。

  企业具有逐利的本性,但不可否认,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处于一切经济活动中的劳动者个体同样具有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私利的特性,这正是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理性经济人”的概念内涵。劳资纠纷在《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的元旦前后集中爆发,一方面让我们看到了员工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在增强;另一方面,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员工实是巧妙利用了新法的规定,在为自己追逐更多的利益空间。

  正如企业所述,新的劳资纠纷中突出表现出了两大问题,一是员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意在迫使企业支付两倍工资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员工以企业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逐利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在劳资关系中既矛盾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如果员工的逐利已经损害到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显然已经涉嫌钻法律的漏洞,必须受到制止。

  在现有劳资关系下,企业处于强势,而员工处于弱势是个不争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新《劳动合同法》在处理劳动纠纷中表明出了明显扶弱抑强的一面,自然很有现实意义。然而就法律的本质来说,司法必须秉持中立性原则,客观公正地裁决纠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地方人大积极调研,发现新法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保护员工权益的基础上,同样重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以特区立法的形式给予明确,正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完善。

  法律的意义在于对破坏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惩罚,同样,法律的另一意义更在于规范、约束和引导法律主体的行为。制止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既是对企业权利的合法维护,也是对员工的正确引导,归根结底,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一样,都是为努力创造一个科学和谐的劳资关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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