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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报道  2016-07-01 16:41:49 阅读:297

  近年,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来之不易,从正式立法启动到通过整整花了两年时间,历经三次大会审议通过。

  近年,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在一审过程中,委员争议较大,因为集体合同调整团体劳动关系,涉及面广量大,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向全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上海市总工会在广泛听取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六方面的意见。先后得到采纳,在正式通过的《条例》中全都得到体现。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有些企业不建立这一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严重失衡,导致劳动关系紧张。据统计,近几年,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呈持续增长的态势。2005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20391件,2006年上升为24172件,上升率为20%左右;2005年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8495件,2006年上升为11713件,上升率也在20%左右。

  另据有关调查反映,上海部分企业工资分配不规范,一线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人数超过66%,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不少职工在近3年内没有加过工资,最长的6年来收入一直“原地踏步”。

  此次《条例》把集体协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成为立法最大的亮点。如以前群体性停工、怠工、集体上访等现象出现后,因为没有规范的处理方式,对社会安定产生较大影响。现在规定,当出现因劳动纠纷导致停工、怠工、集体上访,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时,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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