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总工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快集体谈判制度立法”的提案,建议制定深圳市集体谈判条例,深圳将在全国率先试行集体谈判制度
近年,深圳市总工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快集体谈判制度立法”的提案,建议制定深圳市集体谈判条例,推动维护劳工权益和调整劳资关系中的法治建设。这在国内尚属首次。据悉,深圳已累计在3.4万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劳动者389.6万人,但大多有合同没机制,流于形式,没给工人带来实际利益。根本原因是现有法规对不执行集体谈判制度未明确其法律责任,深圳将在全国率先试行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谈判是国际通行的劳资协商机制,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制度和模式。同时,集体谈判是一个涉及范围极广的问题,既涉及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也涉及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有专家认为构建集体谈判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市场机制不能自然实现
资本和劳动平衡
资本与劳动的关系问题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市场机制并不能自然地实现资本和劳动的平衡,市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谈判协调机制是实现这一平衡的基础。这一点已经为国内外实行传统体制的历史所证明。著名经济专家高尚全认为,我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关系发生了本质变化,资本与劳动矛盾必然会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转轨中国外资本和国内私人资本的发展,本身就蕴涵了资本和劳动的矛盾。即使是国有资本,由于在代理链条的下端代理人几乎获得了与私人资本同样的权力,并且在若干方面模拟私人资本的经营方式,客观上存在劳动要素被侵害的可能性。而在转型经济体制中,虽然按劳分配依然被强调为主体地位,但相应的体制设计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些方面存在严重缺位现象。特别是劳动集体谈判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劳动要素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基本作为企业职能部门存在,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往往受到企业管理层的掣肘;大量的非国有企业还没有工会组织或徒具形式,劳资矛盾协调机制严重缺位。从一些国有企业早期“砸三铁”到后来的随意裁员以及“农民工”工资长期被压低的现象中,人们可以明显感受到这一点。
建立劳资利益平衡和矛盾
化解机制刻不容缓
上海市纺织工会主席王水官认为,我国集体谈判工作主要存在5类问题。一,相关法律缺失,工资协商无“法”可依。二,行业协会缺位,工资标准无尺可量。目前能够通过自身优势将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用于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的行业协会更少。三,主体双方不平等,体制问题难以跨越。在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上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工会主席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企业;在协商中工会方没有让对方妥协或让步的筹码,这就涉及工会管理体制的问题;协商双方的知情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尚不平等,在工资协商中工会方代表的应知应会能力、经济法律素质及协商技巧一般都比企业方要差。四,产业利润率过低,增资协商缺少条件。五,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意识较弱。
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表示,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对推行集体谈判制度有要求,但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实行集体谈判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该制度的法律地位、职能停留在口头和文字上,缺乏实际约束力。引入了国际资本以后,原来已经在西方国家受到抑制的资本本性,由于在企业层面缺乏与之相抗衡的力量和机制,时常愈演愈烈,出现了血汗工厂。而目前影响深圳稳定的群体事件也大多源于劳资纠纷,因而建立企业内部的利益平衡和矛盾化解机制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的集体谈判处于起步和试验阶段,但集体谈判流于形式的问题十分突出。有关专家表示,深圳市做了有益的尝试,但法律规范上的逐步健全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集体谈判制度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近年来,集体谈判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成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集体谈判制度将成为广大雇主必须面对的问题,雇主和雇主组织也应更加积极地推动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毕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整个社会都十分有益。应当说,集体谈判立法只是第一步。
在我国石油工业发展进程中,只要提及当年32111英雄钻井队血战火海和中国灭火队赴科威特扑灭油井大火的事件,至今令人难以忘怀。
沐浴着新年的阳光,伴随着春天的脚步,1月28日,韩家湾煤炭公司四届一次职代会暨2024年工作会隆重召开,来自各条战线上的职工代表齐聚一堂,在回顾总结2023奋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