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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因工致残得到赔偿

企业报道  2015-09-01 10:14:40 阅读:214

  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工作了不到10天就摔成伤残,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劳动者上诉到大连市中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用工单位赔偿劳动者12万余元。

  2004年初春,李强(化名)从阜新来到大连,此时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后盐修建立交桥准备招工,李强被用工单位雇佣。但是李强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然而,就在他工作的第10天,正在架子上干活的李强由于架子脱落,从两层楼高的空中摔下来,致使腿部严重摔伤,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确定为伤残九级。

  李强来到了用工单位,请求得到适当经济赔偿,然而用工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将李强拒之门外。在索偿未果的情况下,李强来到法院对用工单位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按照劳动关系做了判决,没有支持李强的诉讼请求。

  身处困境的李强继续上诉。经过研究,大连市中院认为,李强是用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其他任何劳动待遇,事实上,被上诉人用工单位也没有给李强办理劳动保险,这种劳动周期短、临时用工性质符合劳动雇佣关系特征。因此,李强与用工单位不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有关规定的调整。李强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主张用工单位按雇佣关系给予赔偿金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大连市中院判决用工单位赔偿李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2663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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