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于珠海召开的“商标纠纷有效处理与品牌战略高级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了“巧用商标纠纷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和法官的认同,更引起了与会的企业家等人士的极大兴趣和重视。
与会专家指出,随着2001年底新《商标法》的施行以及我国加入WTO以来,人们的商标意识以及维权意识随之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国内企业或跨国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越来越多,各种新的纠纷形式层出不穷,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但出现商标纠纷也并非都是坏事。在新《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评审认定面向全国企业,不仅每个省名额有限,报送国家工商总局的评审材料多且复杂,而且花费不菲。但如今如果条件具备,巧用商标纠纷可以颇低的费用,在较短的时间内认定驰名商标。
该研讨会应邀专家廖俊铭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除了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外,还有以下四种,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依法享有的权利一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三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四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但是大多数国内企业仍然没有对商标引起高度警觉和重视。企业忽视通过商标纠纷、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驰名商标的渠道,忽略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这一具有明显的费用低、时间短的捷径,不能不说是个令人遗憾的事情。
我国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以单一的行政认定与事前认定为特征的传统意义上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制,而现在为适应入世对驰名商标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我国重新构建了以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双轨制认定、事后认定、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特征的公平、开放、规范、动态性的驰名商标新认定机制。从而真正体现出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意义。
在我国石油工业发展进程中,只要提及当年32111英雄钻井队血战火海和中国灭火队赴科威特扑灭油井大火的事件,至今令人难以忘怀。
沐浴着新年的阳光,伴随着春天的脚步,1月28日,韩家湾煤炭公司四届一次职代会暨2024年工作会隆重召开,来自各条战线上的职工代表齐聚一堂,在回顾总结2023奋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