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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企老总问责制

企业报道  2015-09-20 19:59:24 阅读:988

  广东省国资委近年对外表示,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出台。据悉,在这份文件里面规定了企业资产损失的金额以及相关处罚。其中规定,“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出台问责制度,目的在于对国企领导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促使其努力依法履行责任,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那么,广东出台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没有威慑力呢?从表面上看,至少存在着一定的软肋。

  第一,如果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下,比如损失999万元,是否就可以继续担任企业负责人?如果一个国企的资产就1000万元,损失900多万元是否存在继续到其他国企当老总的可能性?第二,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并不一定要免职,还有“建议免除所任职务”;也不一定不能再担任国企负责人职务,因为还有一个“建议不得担任”。第三,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是否意味着该老总有到政府或事业单位担任职务的可能性?

  或许,广东省出台《暂行办法》的用意在于对国企领导人产生威慑力,但是,实际上可能很难达到预想的效果,因为它本身就留下了太多的余地和太多可以回旋的空间。

  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件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情。全国人大代表金志国曾指出,近年来,“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一年就是365亿元。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不仅使企业陷入亏损或破产的边缘,导致职工被迫下岗失业,也不断拉大社会贫富差距,影响社会的稳定。并且,伴随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衍生出的大量腐败行为,对国家的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破坏。因而,必须严厉予以打击。

  需要指出的是,决策失误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比贪污挪用更为严重。2005年6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对10家中央企业原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显示,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是贪污受贿的9倍还多。实际上,许多决策失误原本可以避免,关键在于企业负责人责任感不足,而问责制度是促使国企负责人提高责任感的有效手段。如果问责制度“疲软”,等于继续将国资流失的缺口敞开。

  其实,不仅广东省国资委出台的问责制度“疲软”,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有些地方干脆不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地强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者将被追究责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国资管理部门与国企的关系由于国企上缴利润等因素而变得日益紧密,其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正在演变成像卫生部门与医院那样,由于过多的利益联系而淡化了监督色彩。国资部门在处罚国企老总方面留下足够余地就暗示了这一倾向的存在——尽管这或许只是一种倾向,但也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

  能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最重要的在于对于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在于唤醒他们的责任感,因为在目前的国企,企业老总在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上基本上是一言九鼎的,只要管好了“一把手”,国有资产流失的大部分缺口就可以堵住。所以,对国企老总的问责力度不是太强了,而是太弱了。国资监管部门应该以大局为重,加大对国企老总的问责力度,切实保护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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