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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救护车 驶入低价收费的 “公益轨道”

企业报道  2016-02-29 17:16:51 阅读:281

  ■ 廖海金

  几天前,家住山东泰安的王先生需要从泰安的医院转到济南治疗,救护车把病人从泰安接到了济南,路程约80公里,收费3600元。王先生的家人细一算,每公里的车费竟然达到40多块钱。

  又是一起“天价救护车”事件,煞是令人费解和不悦!尽管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涉事人员被停职”,“费用全退”,但如此“天价”救护车已经偏离了“公益轨道”,与医院的公共服务属性背道而驰,因而其广遭诟病也在情理之中。

  众所周知,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从业道德和职责使命;接送或转运病人,也是作为承载院前急救任务的120救护车必须履行的责任。客观而言,医院的救护车外出急救病人需要成本,收取一定费用也是可以理解的。再说,适当收取费用,也可调节公众对救护车的需求,防止一些非紧急情况滥用急救资源。但收费必须有明确标准,而且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管。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天价救护车”,就是因为在急救车收费问题上仍处于“模糊地带”,有诸多漏洞、缝隙可钻。

  此次山东救护车开出的“天价”似乎“于法有据”:按照2015年济南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调整规范市急救中心有关收费的通知》规定,急救救护用车收费基础价格为10元,行驶里程按照往返合计计算,每公里3元。同时,治愈出院病人、长途转送病人需要用车,费用由供需双方在使用前协商确定。这看似合乎市场规律,实则相当不合情理。救护车毕竟不是满大街跑的出租车,跑趟长途可以不打表,由供需双方协商个一口价。正是因为设置了这个“协商定价”的条款,才给了救护车长途护送价格以自由发挥的空间。

  可以说,“协商定价”带来的“协商收费”是“天价救护车”现象的直接诱因。诚如评论所言:“‘天价救护车’频繁出现,关键在于对救护车市场的定位模糊不清,或者说错误地使用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现实是,在市场垄断、生死攸关的情况下,患者哪有议价的资格和权利?进而言之,救护车属于特殊车辆,其针对的市场非常明确,且掌握出车主动权,病人急需到医院急救,时间就是生命,患者家属因此顾忌很多,也就缺乏与其议价的能力,往往为了出车而被迫屈服。

  包括救护车等特殊性质的专用车辆,不仅属于“公益”,更享受国家交通法规和公路收费等各方面的特殊待遇,可谓是名副其实的“特权车”。然而,救护车的特权是救命的特权、为民的特权,绝不是任开天价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救护车管理,应首先明确其公益和公共属性,保障正常运转。退一步讲,即便救护车需要单独收费,也应明码标价、全程监管,不给个别机构和医护人员“挟病人要价”的空间。因此不妨从供给侧出发,有必要废止协商定价,实行低价收费原则,大体上保持与城市公交的同等水平,方能让民众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救护车,这也应是医疗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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