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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才是共性研发主体

企业报道  2015-09-06 16:09:19 阅读:394

  “建设创新型中山,科技是支撑,其载体就是不同层次的各类自主创新平台。”近日,广东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在市科技局调研时明确指出,构建区域重大共性技术平台是重要突破口,务必加快建设,突破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提升优势产业水平,形成技术进步的倍增效应。为此,中山市政府决定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专业镇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来拉动区域重大共性技术平台的建设。

  所谓共性技术,是指建立在科学基础和基础技术平台之上,具有潜在市场应用价值的一类阶段性技术和产品。一般来讲,共性技术与其他技术组合后可广泛应用于诸多产业领域,能对一个或多个产业的技术进步产生深刻影响。

  共性技术基础性、共享性特征表明,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有着很大的外部性、风险性,这严格区别于专有技术的创新。企业独立研究产业共性技术面临巨大的成本和风险,单个企业宁愿搭便车,也不愿意或很少投资于共性技术的研究。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往往会导致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投入严重不足。共性技术的这种“准公共产品”性,政府干预共性技术的研发有着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中山市政府拿出1000万元专门用来拉动区域重大共性技术平台的建设,是一个非常好的举措,也表明了政府发展共性技术的决心和勇气。但是有一点必须强调,企业才是共性技术创新中的核心主体。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虽有“多主体性”,有企业、有高校和科研机构,还涉及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等,可不论是“官产学研”,还是其他技术创新路径,企业在其中的核心主体地位不可动摇。众所周知,共性技术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差异化的商业产品、工艺和服务,共性技术最后面向的是市场,而市场的核心主体是企业。树立企业在共性技术研发中的核心地位,换句话说,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引导研究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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