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商总局的陈述以为,绑缚出售或搭售的方法是跨国公司在我国商场上乱用优势方位束缚比赛的常用手法。能够预见,在未来的《反独占法》中将对此作出规则。近年,越来越多的法令界人士已就该问题到达一个一致,那就是对产品及其各种配套部件的绑缚出售本身并不必定构成束缚比赛行为,只需当运营者运用其在经济和技能等方面的优势方位,在出售某种产品时强迫购买者购买其不需求、不肯购买的产品时,这种搭售行为才具有反比赛性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以为,任何产品都是“绑缚”的,而且越是技能先进的产品,产品中包含的零部件越多,其“绑缚”程度越高。而且“绑缚”出售方法本身对企业来说也是有危险的,假如“绑缚”不妥,只需没有任何外界强力维护,比方各行政部分维护和当地维护,消费者天然会抵制企业的强行“绑缚”。而且不适当的“绑缚”,还会给其他厂商供给机遇,以更合理的“绑缚”去占领商场,替代本来的“绑缚”者,所以,反独占立法中不需求对企业的“绑缚”出售行为进行过多非议,消费者在商场上的钱银投票权将自行处理不合理的“绑缚”行为。
《反独占法》的拟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怎样根据我国实践状况,处理促进经济展开与维护商场次序、发起良性比赛与制裁恶意比赛、维护民族工业和引入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能等等一系列对立,人们将拭目而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