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产安全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法令〉罚款处分暂行规则》17日发布,对事端发作单位和主要担任人怎么处以罚款进行了细化。
安监总局拟定的规则清晰,事端发作单位如有《法令》第三十六条规则的行为之一,没有贻误事端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贻误事端抢救或形成事端扩展或影响事端查询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贻误事端抢救或形成事端扩展或影响事端查询,手法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法令》第三十六条规则的行为包含:谎报或瞒报事端;假造或成心损坏事端现场;搬运、藏匿资金、产业,或毁掉有关依据、材料;回绝承受查询或回绝提供有关状况和材料;在事端查询中作伪证或指派别人作伪证;事端发作后逃匿。
规则还清晰,事端发作单位主要担任人在事端发作后不当即安排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迟报或漏报事端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在事端查询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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