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建设部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第19/2016/TT-BXD号公告,有关辅导执行总理府2015年10月20日第99/2015/ND-CP号公告规定住宅法部分条文施行细则,规定自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且取代该部第29/2001/QD-BXD号、第17/2006/QD-BXD号、第38/2009/TT-BXD、第16/2010/TT-BXD、第14/2013/TT-BXD号及第03/2014/TT-BXD号公告。
上述第19/2016/TT-BXD号公告共6章38条,仅将其中涉及外籍人士(自然人)及外国组织(法人)购置越南房屋第4章「外国组织及个人拥有越南房屋所有权」条文重点摘译(谨注:本文系本组摘译,若有谬误或疏漏时,应以越南政府所公布之越文内容为淮)如下:
第29条:外国组织及个人拥有属于越南投资兴建房屋计画案的房屋所有权数量之认定
1-对属公寓式住宅(含多功能使用目的的公寓),仅淮外国组织个人拥有住宅户数所有权总数之30%。对于属同一地基结构而兴建多单元或多户权建筑工程的公寓,则亦仅允许外国组织及个人拥有其每一单元或每座可供住用户数所有权总数量之30%。
2-认定外国组织及个人拥有越南个别供住用房屋(包括别墅、独楝房屋或连楝之房屋)所有权的数量,规定执行如下:
a)对属相当坊级(基层)行政单位人口规模地区内,仅有唯一兴建房屋的投资计画案,外国组织及个人拥有该投资案所兴建住用房屋所有权数量,不得超过其兴建房屋总数量之10%,且拥有房屋间数合计不得超过250间;上述地区中若有2件以上兴建房屋的投资计画案,外国组织及个人得拥有每单一件投资计画案所属房屋所有权数量,不得超过其兴建房屋总数量之10%,惟外国组织及个人拥有该地区所有投资计画兴建住用个别房屋所有权总间数,不得超过250间。
b)对属相当坊级(基层)行政单位人口规模地区内有多件兴建房投资计画案,而外国组织及个人已悉数拥有上述a点所规定个别房屋所有权间数后,则不淮外国组织及个人再购置且拥有该地区内其他资计案所建房屋所有权。
c)每单一兴建房屋投资计画案的人口规模,依据经权责机关核淮之建筑图案规划认定。坊级行政单位的人口规模,依据地方政府组织法认定。
第31条:外国个人出租房屋之管理
外国个人签订合约将其拥有所有权房屋出租前,应书面提报房屋出租所在地县级房屋管理权责机关,提报内容包括:房屋所有人姓名、出租房屋地址、出租期限、出租房屋产权证明抄本及房屋出租后之使用目的。
倘法律规定房屋出租应办理营业登记时,则出租房屋的外国个人应依法为之;当终止房屋出租合约时,亦应书面提报房屋出租所在地县级房屋管理权责机关,俾使追踪与管理。
县级房屋管理机关负责知会税务机关,俾便依法对出租人课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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