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执行越南存款保险法有关对银行所有存款支付保险理赔规定,越南总理于2017年6月15日签发第21/2017/ND-CP号公告,自同年8月5日起调高银行存款之保险理赔金额至7,500万越盾(越南央行?率中心公告即期?率1美元兑换22,422越盾)。
适用上述第21/2017/ND-CP号公告的对象,包括银行存款获得保险的个人、参加存款保险组织、存款保险组织、以及涉及存款保险营运之其他法人及自然人。
依据上述公告,对于个人在参加存款保险组织所有存款(含本金及利息)之保险最多理赔金额为7,500万盾,较现行规定2,500万越盾提高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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