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认为,在建立问责制之前,首先必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备案制度。信息披露要及时、准确,且便于监督,高管在离任审计结束前不得擅离公司。问题发生后,必须明确由谁来提出责任追究、由谁来执行责任追究以及追究标准等相关细节。
目前让中小投资者非常不满的是,内地上市公司许多高管到了必须“下课”时只是轻巧地说一声“抱歉”,然后以“身体原因”、“年龄原因”等种种理由辞职。他们所造成的企业“黑洞”,只能由众多股民埋单。律师严义明表示:“中小股东的地位得不到提高,问责制就很难得到落实。”他建议,可以先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事实上,很多制度都可以参照国外标准,但大股东主导、政府干预等外部因素会直接干扰制度的执行。所以,眼下最重要也可行的方案,就是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如果董事会决定不起诉高管,那么可以由股东代表提出诉讼,追究高管责任,所得收益归整个公司所有,以此维护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