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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聘人员岗位病故如何处理

企业报道  2016-12-05 07:38:57 阅读:

 

  问:我单位前几年聘用了一名国家机关退休的人员,当时签订了劳务合同,前几天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有人提出报工伤,也有人说不是工伤,还有的提出发丧葬费。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对退休后再聘用病故在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处理,我的意见如下:

  一、不属于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是没有退休在工作岗位病故,应当视同为工伤。但是已经退休再聘用,因不具备劳动关系而不能视同工伤。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只能有一个,退休人员同办理退休的单位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各种福利待遇由退休单位负责。再聘用只能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规定不具备劳动关系就不能定为工伤。

  二、由原单位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

  正常病故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根据各省、市规定,由退休前原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不能重复发放。

  民发〔2007〕64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病故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标准支付抚恤金。

  已经交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人员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按照各省市的规定发放。

  三、没有法律和法规规定再聘用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目前没有法律和法规规定再聘用单位要承担什么经济责任。劳务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在国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侵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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