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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订立仲裁条款时需约法三章

企业报道  2016-01-04 09:51:46 阅读:

 

  案情回放:

  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05年5月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为海北公司加工安装大楼内部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就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5月,由于工程验收合格后海北公司一直未按约定付款,天南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海北公司偿还所欠工程款。

  海北公司在应诉答辩中称,双方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本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应当由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院依法确认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点评:

  现代商业交易中,常常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来约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何订立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再形同虚设是一个在签订合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仲裁协议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明确仲裁的终局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仲裁协议无效。”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可以排除法院管辖的,但是约定既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由法院管辖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因此订立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需要明确仲裁的终局性。

  3、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的情况就属于仲裁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况。由于北京市不止一家仲裁委员会,因此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合同中约定的“向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条款,事后双方又未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故不能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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