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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桂华独家解读深化国企改革之八 混合所有制亟待突破国企改革“天花板”

企业报道  2015-12-11 16:43:23 阅读:
核心提示:从统计数字上看,央企的“混合所有”已达52%,但天花板并没有改变。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非公资本基本没有进入国有企业的母公司,所能进入的大多是子公司、孙公司或者非主业公司。

  ■ 特约撰稿 韦桂华

  从统计数字上看,央企的“混合所有”已达52%,但天花板并没有改变。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非公资本基本没有进入国有企业的母公司,所能进入的大多是子公司、孙公司或者非主业公司。

  9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边界,“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是前所未有的突破“天花板”,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深水区”和“硬骨头”。《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对企业分类中商业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意见》明确,非公资本可以参股,也可以控股,没有股权上限。

  对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企的“混改”,则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意见》提出:“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笔者认为,改革的力度还不到位,可以在管理制度尝试创新性举措,让民营资本介力的力度更大一点,在后面的解读中会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决策者参考。

  对公益类国企也可以进行“混改”,也可以进行特许经营,《意见》明确“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公益类国企同样可以混改。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混改的区别在于,要接受“政府对价格水平、成本控制、服务质量、安全标准、信息披露、营运效率、保障能力等方面的监管”。

  子公司层面混改要有序推进,充分利用政策给予的空间。《意见》明确:“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明确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股东在资本收益、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股东依法按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权履职。”子公司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该力度更大,方式更加多样化。

  地方国企混改要走在央企的前面,为央企的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意见》明确,“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完善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确保改革依法合规、有序推进。”新一轮国企改革仍然需要地方国企改革大胆尝试、大胆创新、大胆实践,实施在前、创新在前、探索在前、试错在前。 “尊重基层创新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政策不一刀切、制度不一般粗、时间不一个限,这在过去几十年的国企改革中从来有过。

  “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意见》提出负面清单:“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限制进入”。让非公资本参与国企“混改”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即法无禁止皆自由。

  对外资资本参与国企混改则有区别政策。《意见》明确:“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由此可见,外资企业参与国企“混改”的重点在海外国有企业,旨在整合国际市场、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参与国内国企“混改”是有范围限制的,要“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长期以来,民营资本总在指责外资享有超国民待遇。新一轮的国企改革,民营资本享有比外资更优惠的国民待遇,这是中国进步的重要表现。但民营资本要在国企“混改”中有大作为,还需要有真功夫、硬本领,更需要有颗“勇敢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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