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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须善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企业报道  2015-12-02 11:13:56 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受我国“走出去”政策的推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把投资的目光从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我国在海外投资的规模和区域分布均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对海外投资的“领头羊”。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安全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为避免自身的投资权益受到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政府不法行为的损害,赴海外投资的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首先关注我国与东道国之间是否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如果有,则内容是怎样的。借助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将资本输入国政府对我国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保护义务及其对投资者做出的承诺提升到国际法的层面,有助于问题尽快得到合理的解决。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国际仲裁条款,由于排除了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淡化了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端解决的政治色彩,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途径,在落实协定实体义务,保护、促进国际私人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都包含有解决投资争端的仲裁条款,这使得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可以依据此类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国际仲裁来解决与资本输入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注意对仲裁事项的规定。我国早期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可提交仲裁的事项限制较为严格,一般仅限于国有化补偿数额方面的争议,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争议事项。因此,海外投资者在申请国际仲裁时,应当首先确定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约定的可仲裁事项范围,否则其申请将难以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近期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大放宽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范围,大多数协定规定为缔约一方与缔约他方投资者“就投资产生的任何争议”,这无疑更加有利于我国海外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2、注意对仲裁机构的规定。我国签订的很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都规定可将投资争端提交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解决。少数近期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则只规定了ICSID仲裁。可以说,我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国际仲裁主要是ICSID仲裁。协定关于ICSID仲裁的规定构成了东道国政府的正式同意,因此只要投资者提出仲裁申请,即构成华盛顿公约要求的争议双方关于将争议提交ICSID仲裁的书面同意,从而使得ICSID享有争端管辖权。因此,我国海外投资者在提起国际仲裁时,应当首先对ICSID相关规则进行详细研究,以熟悉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投资利益。

  此外,由于ICSID存在个中不足,近年来各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开始规定投资者可选择ICSID以外的机构仲裁,主要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因此我国海外投资者不仅应关注ICSID仲裁规则,也应对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密切关注。

  3、注意对可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于仲裁可适用的法律,一般规定为东道国法、缔约双方接受或者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此海外投资者在提起国际仲裁之前,应对可能及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仔细研究,确定是否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决定是否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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