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版权局近年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公告中称,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试点将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先期启动。北京市的收费或下调标准正在制定中,具体实施尚需一段时间。
公告中说,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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