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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西电力公司就假处分案出异议并申请停止执行

企业报道  2015-04-24 15:48:45 阅读:

  依据日本电气新闻2015年4月20日报导,关西电力公司于4月17日对外发表,就福井地方法院作出高滨核电厂停止运转假处分案表示不服,已提出异议并申请停止执行。该公司表示,包含去年5月该地方法院就大饭核电厂3、4号机组所做的判决在内,已持续详予说明,但似未获得理解,且本次判决与前案相同,系基于事实上之误认所作出的结论。

  据该公司所举出的误认代表事例包括(一)福井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全交流电丧失到炉心损伤的时间约仅5小时,而事实上有5处水源可经辅助帮浦供水,即使无外部支援,也可维持炉心冷却18-19日;(二)将主供水帮浦及外部电源同时失效的状况视为问题,关西电力说明在紧急状况下,辅助帮浦及柴油发电机将负责安全机能之任务;(三)认为使用后燃料棒储存池冷却、供水及计测设备的耐震应为「S」级一节,实际上该公司的供水设备原本即已採用「S」级,至于冷却及计测设备在耐震重要度分类上虽有「B」及「C」等级,但在耐震上皆具有「S」级的水准,可见法院将耐震重要度之分类与实际设备之耐震度两者予以混淆;(四)规制委员会对免震重要栋的设置时间列有宽限期,法院乃断定相关规制方法不具合理性,而实际上规制委员会系要求新基准实施后5年以内需设置「特定重大事故等对策设施」,似又与重启运转前须设置的「紧急对策指挥所」两者予以混淆。

  另据过去日本与核电厂有关之法律诉讼案件,爱媛县居民曾于1985年向政府提出控诉,要求取消四国电力公司伊方核电厂原子炉之设置许可,最高法院于1992年判决驳回居民的请求,其判决的要旨为「是否符合基准,应委由内阁总理大臣尊重拥有各种专门知识的原子力委员会根据科学、专门知识所提出的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断」,意即「核电厂设置许可系行政机构依高度专门技术所做的决定,司法不应介入」,该案成为判例,此后相关诉讼到高等法院大多依循该判例驳回告诉,故咸认高滨核电厂诉讼案即使在地方法院作出停止运转之判决,被最高法院驳回之可能仍性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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