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通过,近年颁布实施以来,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但从通过之日至今的来自社会各界的实际反应来看,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各种争议,并已由此产生和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刘汉元认为,《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提出了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立法精神的改变既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也不利于全社会竞争氛围的形成,有违市场经济竞争的本质。同时刘汉元委员指出,《劳动合同法》的严格施行,带给企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劳动争议数量将大幅攀升,劳方与资方,资方与政策法规间的利益博弈将更加复杂、激烈和尖锐,并在相当程度上损害着国家稳定与和谐发展大局。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利益的过分倾斜,让企业负担加重,对企业发展不利,并将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影响。同时,我国自从去年开始实施多项影响外资企业的政策,包括取消或降低出口退税、征收国土税、两税合一、海关征收加工贸易保证金,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涨,也意味着中国将由此告别低成本用工时代,开始进入高成本用工时代,这将进一步使更多劳力密集型外资企业从中国迁移至低用工成本国家,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提出的继续扩大和深化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战略。
为此,刘汉元委员建议,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确保劳资双方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应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政府应重视这部分企业的权益保护,在对不同的行业作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框架内,分地区、分行业制定出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操作性、更能体现社会公平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谁,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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