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们是一家化工原料厂,我们单位和一个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费计算在工资内,该员工脱离单位3年内不得到与其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否则必须向单位支付2万元违约金。现在该员工已经从我们单位辞职,并在另一家化工公司谋得职位。请问,我们单位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金吗?
答:首先应该指出,从你单位反映的情况看,签订的保密协议有两处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一,按照法律规定脱离单位后的保密时间是两年而不是3年;第二,保密费的支付按照法律规定是在脱离单位后按月支付,不是在工作期间将保密费计算在工资内发放。该员工是否需要承担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应该对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保密条款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与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两年。
四、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按月支付保密费。
五、双方应各自履行义务及违反的后果。
1、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保密费,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违约金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们的情况分析,首先保密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2年,如果该员工已离开你们单位超过2年,就完全没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其次,如果该员工离开你们单位还不足2年,且你们单位在该员工辞职后没有按月支付保密费,你们单位就无权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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