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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违约金

企业报道  2015-04-07 10:34:25 阅读:

  案情回放:

  新新电缆厂与大地建筑公司于2006年3月签订了《电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新新电缆厂为大地建筑公司供应电缆,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新新电缆厂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大地建筑公司仅支付了120万元货款,余款60万元迟迟未能支付。2006年6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大地建筑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前给付新新公司剩余货款60万元,但大地公司到期仍未偿还该笔欠款。故新新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地建筑公司给付剩余货款60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12月1日起直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万元。

  开庭审理过程中,大地建筑公司承认欠款事实,但是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及还款协议中均未约定违约金,因此不同意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经法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原告仍然坚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还款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判令大地建筑公司付给新新电缆厂货款60万元,驳回原告新新电缆厂要求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1、违约金的适用要以约定为前提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处理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该标准如果与实际损失有差异,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具体分析,此处的规定体现出法律对守约方的保护: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通常是守约方)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此处只要是“低于”,就可以请求增加,没有量的要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通常是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此处必须是“过分高于”,有量的要求,并且只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此外,这种增加或适当减少的请求,必须由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口头或书面予以提出,否则,法院或仲裁机关不能依职权予以增加或减少。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法律在此处对违约金的适用做了详尽的规定。

  3、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这种主张必须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是利息损失,不要与违约金混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主张违约金还是主张利息损失不明确的,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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