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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是企业的保姆公司

企业报道  2013-11-28 14:46:23 阅读:
核心提示:当前,很多企业管理人员普遍有着“只要买了保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的观点,认为买了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而一旦发生事故却得不到赔偿,才追悔莫及。

  当前,很多企业管理人员普遍有着“只要买了保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的观点,认为买了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而一旦发生事故却得不到赔偿,才追悔莫及。这其中常见的典型问题有:投保险种错误、实际保障偏低、特殊风险没有充分转移、赔偿基础不明等等。下面以两个实际发生的案例来说明,以期引起企业管理层的足够重视。

  案例一:每年投保14万却换来一纸空文。

  汽车生产企业试车跑道上车辆间距往往很小、速度很快。加之试车员长期驾车,容易产生疲劳感且有麻痹心理,在汽车性能没有完全通过合格验收前,发生车毁人亡的风险非常大。某汽车厂为了规避和转移这一风险,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咨询,在保险公司的建议下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每年累计赔偿限额是200万元,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是15万元,同时设定财产损失限额5万元,人身伤亡限额10万元。费率70‰,每年保险费14万元。那么,由保险公司开出来的这样一份保单,存在哪些问题呢?

  分析一:险种错误,最终导致实际保障有限

  一、投保险种不能转移企业预期风险

  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诉讼费用;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施救费用。

  这里关键是要注意“第三者”的概念。不是“第三者”的损失,就不属于该险种的保障范围。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一般是指除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与通常意义上的“第三者”还不完全相同。如《公众责任险》责任免除第四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三款“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偿。

  由于试车跑道一般都在厂区内一个相对封闭的范围内,管理严格,外来人员原则上禁止入内,真正保单意义上的“第三者”是很难出现的。根据以上约定,试车过程中造成“汽车厂雇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测试车辆的损失”都明确属于除外责任。而这些恰恰是投保人担心的风险所在!因此,汽车厂投保的险种错误,没有转移预期风险。正确的做法是汽车厂试车员的“人身伤害风险”应当通过雇主责任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转移,试车过程中“车辆损失风险”应当在财产险项下附加特别约定“扩展车辆测试条款”来转移。

  二、赔偿限额限制条件太多,实际保障有限

  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的总和,也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基础,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保险公司每次事故中承担的最大赔偿额度。但是,该保单设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是15万,却同时设定财产损失限额5万,人身伤亡限额10万。这样限制后,汽车厂每次事故损失得到的有效保障将大大降低。就算每次事故都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每年要出14次这样的事故才能获得200万保障(在此假定该险种下可以得到赔偿)。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日益高涨,对因侵权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风险也越来越大。近一段时间发生的矿难事故中我国许多地区都强制规定每名矿工至少赔偿20万元,有的24万元,因而10万元赔偿限额明显不足。正确的做法是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至少提高到100万元,以保障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可以充分转移责任风险;不再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以确保每次事故无论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亡都适用100万元的限额。所以说,被保险方千万不可只看到“超值总额”的保障,却忽视了那些在未来将起决定性作用的限制条件。

  三、特有风险没有充分转移

  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某些风险,往往在保单中明确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例如《公众责任险》中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付的赔偿责任就不予赔偿。但是现场发现,该厂的办公楼上面恰恰竖立了很大的广告招牌。如同属该集团的另一汽车厂在2005年6月14日中午就遭受11级暴风,将广告招牌彻底摧毁,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转移此类风险的办法是在保单中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要求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广告及装饰物坠落等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另外,这份保单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正常水平。费率水平与风险状况密切相关,风险越大费率越高。通常《公众责任险》的费率只有千分之几,该汽车厂《公众责任险》所承保的责任范围相比,70‰的费率是正常费率的几十倍!属于典型的“花大价钱、买了个赝品”,这是由于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必然结果。

  案例二:重置价远大于账面原值,投保方损失惨重。

  2004年1月,某印刷电路板电子厂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设备损毁,损失惨重。但是毁损设备帐面现值只有700多万,而重置价则需要2000多万元,巨额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补偿。

  分析二:赔偿基础不明,巨额损失难补偿

  在财产保险中,固定资产中有账面原值、净值、重置价值、市价等概念。净值是账面原值提取折旧以后的净额,而重置价值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估算出来的全新固定资产的价值。对于新购置的全新固定资产来说,账面原值和重置价值在数额上是相等的,但对于不是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来说,账面原值就有可能不等于重置价值。企业所购设备由于市场情况出现了贬值,因而重置价值低于账面原值,但也有可能会因为市场情况出现升值,那时重置价值则会高于账面原值。

  财产保险一般是不定值保险。所谓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当保额等于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得到完全补偿;当保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就造成了不足额投保,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补偿,也就是比例赔付;当保额高于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和足额投保时一样,仅仅是其实际损失,超出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白白多交了保费。

  对于企业大型、昂贵及生产高度依赖的机器设备,如果在保单中约定按重置重建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和赔付基础,可以使企业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后获得十足保障,及时利用保险赔偿金进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从而保障财务的稳定性不受到巨大冲击,保持市场的持久竞争力。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投保险种、投保资产、保险金额、费率以及免赔额,实现企业以较低的风险成本获得较大的安全保障呢?那就只有进一步强化企业的风险管理。如果企业都能把购买保险同购买上千万的仪器设备或投资数十亿元一样谨慎,重视风险的防范,可能就不会发生本案中由于投保险种错误,每年14万高额保费却换来一纸空文,没有真正转移自己面临的风险的现象了。

  总之,买保险,就像买衣服一样,一定要量体裁衣,穿着才合身。否则,一旦出了大的事故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一来企业财务的稳定性将受到巨大冲击;二来企业领导者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完全背离了投保的初衷。

  作者单位 吕宗智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宋春财 北京润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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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成功企业都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对企业的风险问题进行系统化的管理。根据企业的规模与要求,他们的结构形式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小型企业里,在总经理下专设风险管理秘书;(2)中型企业里,在总经理下设立风险管理经理,下面再设两个部门分管保险与安全;(3)大型或高风险企业里,专门成立了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来进行风险分析、估算和管理,并统筹协调企业的安全问题,建立企业的减灾系统和危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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