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近年国家相关部分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独占法寻求定见稿》时,其时的国家经贸委(现商务部)经济法规司副司长陈丽洁博士在介绍立法状况时泄漏,怎样界定独占将是我国反独占立法要处理的首要问题。她说,概观世界各国现行反独占法,对独占没有一个一起的界说,独占概念的构成都是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特征而界定的,具有浓郁的民族特征,比方美国是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国以反卡特尔为代表,日本以反私人独占为代表,我国则以反行政独占为特征。行政性独占正是近年我国首要的独占方法,因而,根据我国的具体状况并学习有关国家的立法阅历,我国的反独占立法首要应将国家机关乱用权力对商场比赛发生晦气影响的行政性独占包含在调整规划内。现实上,在《反独占法》的送审稿里已设专章对行政性独占进行了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