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你好! 2003年,我公司在高新技能人才引入活动中,高薪引入杨某担任我公司研制部门的主管,并与之签定了为期5年的聘任合同,合同约好由杨某掌管我公司一重大科研项意图研讨开发和推广作业(该项目研制周期为3年);我公司在聘任合同签定后担任为其办妥落户手续,并向其付出不少于50万元的年薪;并约好聘任合同期满后再一次性付出杨某100万元,而杨某则许诺在项目研制进程中保存秘密,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从事与该项目相关的作业。合同签定后,我公司依约施行了相关的职责。2005年7月,杨某向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因为其掌管的项目没有完结,公司未批准其辞去职务的请求。而杨某则从提交了辞去职务陈述后就脱岗,并很快到另一公司任职,从事与我公司相关项意图研讨作业。这直接导致了我公司该研讨项意图研讨堕入瘫痪,并带来了巨额的经济丢失。
请问,关于这种状况我公司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关于这种状况,你公司能够要求杨某和杨某后来的聘任单位补偿由此给你公司形成的丢失。
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好全面施行自己的职责。因而,你公司和杨某都有依约施行合同的职责。
鉴于杨某单方面免除劳作合同,并违背了合同约好的保密职责,给你公司形成了巨额的丢失,依据《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背合同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榜首百一十一条的规则,当事人一方不施行合同职责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施行或许采用补救方法,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和《劳作法》榜首百零二条,劳作者违背本法规则的条件免除劳作合同或许违背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因而,你公司能够要求杨某施行合同、采用补救方法,并补偿由其行为给你公司形成的丢失。
关于补偿丢失的数额,依据《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二条的规则,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的补偿职责,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关于劳作者违背规则或劳作合同的约好免除劳作合同,对用人单位形成丢失的,依据《劳作法》第四条的规则,劳作者应补偿用人单位下列丢失:(一)用人单位接收选用其所付出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训练费用,两边还有约好的按约好处理;(三)对出产、运营和作业形成的直接经济丢失;(四)劳作合同约好的其他补偿费用。关于劳作者违背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依据《劳作法》第五条的规则,按《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十条的规则付出用人单位补偿费用,即补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并应当承当被损害的运营者因查询该运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一起,依据《劳作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依据《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第六条的规则,其连带补偿的比例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补偿下列丢失:(一)对出产、运营和作业形成的直接经济丢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形成的经济丢失。
因而,关于你公司的巨额经济丢失,能够要求杨某和杨某后来的聘任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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