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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通信企业的合同整改

企业报道  2017-03-07 17:30:18 阅读:

  近年,由重庆市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已会同通信管理局,对重庆市通信行业26种格式合同提出了书面整改意见。

  重庆工商局介绍,这26种格式合同分属电信、移动、联通、网通和铁通等运营企业。今年3月,由重庆工商局、法制办、消委和仲裁委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与通信管理局一起,到上述6家企业交换意见。眼下,提出的书面修改建议和整改措施已反馈到通信管理局,敦促有关企业整改。

  《重庆市固定电话服务合同》初稿已由通信管理局拟定,待有关部门修改后,即可在年内由重庆工商、通信部门联合发布。据称,目前重庆市电信行业格式条款存在五大霸王条款表现。

  表现一:消费者义务满篇皆是。联合检查组指出,联通公司的固定电话服务协议“总体讲是乙方义务”。这里的所谓乙方就是消费者。而在移动公司的租机业务协议书中,作为乙方的移动公司也无违约责任。

  表现二:忽视消费者知情权。铁通公司在固定电话服务协议中规定,若不按时缴纳电话费,将停机并收取滞纳金。联合检查组认为,应提前告知消费者,或给一个宽限期,这样既能体现良好服务,又能让消费者有机会知晓。

  表现三:违约金单向追究。市电信公司的小灵通服务协议规定,因公司原因造成通信阻断,城镇48小时以上,农村72小时以上,公司按月基本费收取比例减免阻断期间费用,而当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则可停机或拆机,且暂停服务期间的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不误。联合检查组对此表示:追究单方面的违约金感觉不公平。

  表现四:滥用不可抗力为自身免责。移动公司在移动通信服务协议中规定,不可抗力包括“系统调整、软件升级等”,联通公司则把“人为破坏”也归结为不可抗力。联合检查组认为,这些都不属于不可抗力,所有不可抗力都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为准。

  表现五:合同双方文字表述不平等。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民事主体,具有平等地位,而联通的无线商话费承诺入网协议却表示,“甲方有权按《无线商话服务协议》处理”;铁通公司的固定电话服务协议则要求顾客在入网前先填申请表。联合检查组认为,这里的所谓“处理”两字不妥,而申请表则应改为受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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