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杨阳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施工合同在施工项目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提高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严谨性,已经成为工程行业业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并且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加以辅助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这一行业越来越壮大,因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业务量也快速增长。由于建设工程周期长、造价高、风险大、牵涉部门广,因此,施工方在应对内容复杂的合同时需要高度重视合同签订细节,尤其要做好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审查,避免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因合同瑕疵而造成的不必要纠纷。
一、建设施工合同主要纠纷类型
建设施工合同主要纠纷类型包括工程款支付纠纷,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纠纷,工程质量、保修及退换保修金纠纷,造价结算、工程款欠付利息、垫资、工期纠纷等。以上纠纷在实际工程项目中时有发生,有些纠纷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甚至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形象与信誉。
其中,工程款支付纠纷是所有工程纠纷案件中最多的类型,拖欠工程款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施工企业,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发展规划,甚至给企业的生存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因此,如何有效避免或者化解工程款支付纠纷,成为企业十分关注的疑难问题。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前预先约定好相关的内容,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与法务人员能够从法律上进行专业的审查,便会减少因施工合同的瑕疵带来的不必要争议。
二、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审查的必要性
一方面,建设施工合同涉及数额较大,需要严格审查。建设施工合同是企业合同实务中常见的一类合同,一般的施工企业合同主要有产品销售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其中建设施工合同基本都是上亿元规模的合同。由此可见这类合同涉及数额很大,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审查对建设施工合同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建设施工合同包含内容复杂多样,也需要认真审查。建设施工合同牵涉面广,很可能一个小的错误就造成整个工程项目无法实施,进而给各方带来损害。因此把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审查这一关,对施工企业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正好突出了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审查的必要性。
三、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审查的重点
为了有效避免或防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笔者建议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之前,要重点做好以下法律审查:
(一)严格审查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
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之前,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是首要的。建设工程行业是一个风险很高的行业,不仅涉及较大的财产数额,而且很可能危及人生安全。每一项工程都需要专业人士的操作才能降低风险以保证安全,同时企业自身也应该具备专业的主体资格,才有能力充分履行合约,并保证企业的履约信用。如果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不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或者因为项目本身的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则会给各方人员带来损害。
因此,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一是必须对建设施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资格、等级证书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二是对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代表人资格审查;三是审查此次签约的项目合法性。唯有对发包方主体资格进行了详细且严厉的审查,才能避免日后因发包方无履约能力或工程项目违法等因素所带来的损害。
(二)规范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且是一个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文本。建设单位在合同拟定前要仔细阅读并规范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精准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该示范文本内容详细,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着重突出工程风险问题。
文本主要包括协议书部分、通用条款部分、专用条款部分等。首先合同协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框架应该参照示范文本,甲乙双方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按照文本要求填写完整;其次,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20项内容参照文本,并根据具体项目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一般情况就是按照文本拟定;最后,合同专用条款的20项内容与通用条款相对应,文本已经详尽地列出所有内容,合同拟定人只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填写,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也可以将其增加在专用条款部分。
(三)仔细审查建设施工合同是否约定明确
其一,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用语要明确,不可模棱两可。如“乙方可因甲方的资金不到位而拖延一定期日后无条件解约”,其中“一定”就是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的期限,到底多少天算“一定期日”,到底在这一天的具体什么时候可以提出解约,这种不清晰的规定存在极大的隐患。
其二,建设施工合同制定人应充分考虑其施工项目的特殊性。建设施工项目因为类型、地点、时间等不同,其工程造价也会随之不同,因此每一个施工项目都有它的特殊性。如:在偏远地区修建水电站,应考虑用电用水不方面的费用增加问题;在城区建设地铁等工程时,可能会对周边居民造成困扰而增加费用;在建设高铁时,需要采用性能较好的进口材料而导致费用增加问题等。
其三,建设施工合同应该有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没有对“不可抗力”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因此在合同中应该约定什么程度是不可抗力。我国的不可抗力主要是自然灾害,如龙卷风、暴雨、暴雪、洪灾、旱灾、地震等,合同应根据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规定多少级风、多少级地震、多大的降雨量、多大面积的干旱等可构成“不可抗力”,以此避免因“不可抗力”规定不明确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其四,建设施工合同应对违约金进行合理约定,不宜过高且有最高限额。如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的相关规定,工程发生误期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赔偿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因为施工项目的价款都是很高的,因此必须限定违约金的最高额度,如果违约金过高对赔偿一方是非常不利的。
(四)重点审查工程支付条款和造价条款的相关规定
工程支付和工程造价是建设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工程案件中争议较多的。很多工程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都可能出现涉及变更以及材料差价等问题,而在合同订立时的规定难以涵盖后面的变更内容,因此合同中需要对价款的调整、材料的差价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而保证双方利益都不受到损害。
(五)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在建设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众多,因此权责不明的现象很严重,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和管理人员各自的权责,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相关事项清晰规定。
(六)准确界定发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的责任与义务
实践中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或者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等越俎代庖的现象,这给工程实施带来了阻碍,因此合同中必须准确界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的权责关系,以便三方各司其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有效的法律审查是建设施工合同不可或缺的一剂“强心针”,只有做好法律审查,才能确保建筑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由此推动建筑工程项目的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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