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
目前,国有资产主要有这样三种存在形式:一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份;二是政府持有的现金;三是公共设施等公共财富等。
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一直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推算、汇总,得出的基本判断是:从1982年到1992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大约高达5000多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大约相当于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26000亿的1/5,比1992年财政总收入4185亿还多500多亿元。即使按照这个据说是“比较保守”的数据计算,我国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损失的国有资产也达500多亿元。这意味着我国每天流失国有资产达1.3亿元人民币以上。
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仅1992年全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8550家国有企业中,有5000多家的675亿元账面资产没有经过评估,按(有关部门计算)45.2%的升值率计算,一年中流失掉305亿元人民币。因此,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当前必须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应从企业内部建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预防对策。
(一)、建立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财务指标包括国有资产流失率、增值率、资产利润率及负债率等。指标的考核采取企业自查、重点抽查与年终审计相结合的办法。
(二)、建立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应建立产权管理的法律责任制度,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强化企业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
(三)、建立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记录、进行对国有资产增减的报批制度。
(四)、改革企业的分配制度。企业的利润分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法、程序来进行,要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股份制企业不能以各种借口对国家股不配股或少配股,不分利或少分利。
(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应加大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开发、购入、使用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的核算,以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六)、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要对企业生产要素的各主要环节及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可以通过审计发现资产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
(七)、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理财的本领和业务素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制建设
国有资本退出、转让,归根到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加入WTO后的市场化竞争。国企改制转让的是国有资本(并不是转让资产)。资本的价值取决于未来的收益,严格地说是“预期未来收益总和的折现值”。要按照经济规律出台相关规定,按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转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资产管理和评估体系,严格规范转制的程序和方法,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这就是:
——严把“界定关”。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等,开展产权界定工作。
——严把“审计关”。对改制企业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事求是地全面理顺账目,再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或离任)责任审计,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评价。
——严把“评估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注意防止“漏评”、“少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控制评估结果。
——严把“核销关”。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企业申报的呆坏账,注重保持改制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
——严格掌握优惠分寸,做到“分期付款少打折,现金资产不打折,负债转增资产不打折”。
——严把“交接关”。严格执行付款“三不许”原则(即不允许受让方挪用企业资金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名义借款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资产抵押或用企业名义担保贷款支付转让款),严防自买自卖国有资产。
完善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督机制
(一)、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应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经营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均应明确职责范围形成一整套分权制约的经营管理机制,变“家长制”为“科学决策制”,变“人治”为“法治”,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防止“一把手”的权力过度集中膨胀,违规、违法经营,给国有资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国有企业应该实行重要岗位亲属回避制度。严禁公司领导层将亲属以及与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在财务、销售、下属公司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岗位。企业领导层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视为违纪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和反贪部门打击职务犯罪工作是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特殊预防,也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的前提。要防止一些人借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在一些企业的产权协议转让中,存在着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交易的情况。对这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坚决予以法律干预。
——可以建议检察机关将相关调查证据送往国资管理部门,撤销原产权界定,进行二次改制。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国资管理部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产权转让行为无效。
——民事行政检察对于法院民事审判中忽视“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而做出的不正确判决,要提出抗诉,不使国资无谓流失,并通过抗诉促使人民法院合理调整民事审判的法律程序和运用证据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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