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创建节约型社会,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广西近年把建筑用河砂等8种矿产资源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广西全区建筑用的河砂、河卵石、海砂、砂岩等矿产资源储量较丰富,年采量达3000多万吨。由于种种原因,以前广西财税部门没有对这些建筑用砂开征资源税,给资源利用带来诸多弊端。一方面,资源使用者无偿开采,不利于增强节约观念,容易造成大手大脚浪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拓宽财政收入。
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近半年的专题调查和测算论证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05年8月1日开征建筑和水泥配料用砂、玻璃用砂、芒硝、磷矿等8种矿产资源资源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后,每年预计可增加地方税收5000万元左右。对尚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广西来说,这不是个小数目,相当于增加了一个中下水平县一年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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