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蓝贵静
2017年1月12日晚,万科发布公告称华润及其全资子公司中润国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地铁集团签署了《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31%。宝能系提议罢免万科董事的分析,其提议是合法有效的,罢免事由的提出也符合相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具体通过与否是万科内部事务,应由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华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万科各股东地位再次发生变化,宝能系提出的董事罢免难以成真。但就这个案例还是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与分析。
一、 事件回顾
2016年6月26日下午,万科发布公告称,收到股东宝能系两家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前海人寿)及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钜盛华)向公司发出的“关于提请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钜盛华和前海人寿提请罢免包括创始人王石在内的全部董事会成员,罢免理由包括违反董事义务及王石长期脱岗领高薪等。7月1日,万科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不同意钜盛华及前海人寿提请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等相关议案。
二、宝能系提请罢免董事的合法性分析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据此,股东大会享有罢免董事的权利。讨论宝能系提请罢免董事是否合法的前提就是宝能系是否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据万科发布的股权公告,钜盛华和前海人寿合计持股10%以上,符合《公司法》第10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钜盛华和前海人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合法的。万科于7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及授权出席董事11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及万科《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最终以0票弃权,0票反对,11票赞成通过了“关于不同意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请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从宝能系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全体董事到万科召开董事会否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宝能系与万科董事会的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对宝能系罢免董事事由的法律分析
关于罢免董事事由的规定,我国2005年《公司法》已删除1993年《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的规定。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董事罢免事由的强制性规定,但各个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罢免董事的事由。即公司章程中若没有规定罢免董事的事由,股东(大)会可以在不需要任何事由的情况下罢免董事;若公司章程中有关于董事罢免事由的规定,股东(大)会罢免董事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事由。
万科股权之争中钜盛华和前海人寿提出的董事罢免议案。其提请罢免包括万科创始人王石在内的全部董事,罢免理由为王石个人在2011年至2014年间,前往美国、英国留学,在长期脱离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依然从万科获得现金报酬5000多万元,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万科在深交所发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其中第五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万科《公司章程》第92条也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如此,万科股东大会审议罢免董事事由时不能单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还需遵循万科内部的相应章程。同时,钜盛华和前海人寿提请罢免万科创始人王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创始人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意义不仅仅限于其在企业初创时期的带头领导作用,创始人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长期积淀的领导影响力对企业文化和企业初创、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创始人董事团队更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鉴于创始人董事的重大影响力,是否应考虑为创始人董事规定特殊的罢免事由,这个特殊的罢免事由是否有必要规定在《公司法》中呢。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强调公司自治,减少强制力量对公司内部实务的干预。单从1993年《公司法》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于罢免事由的规定来看,《公司法》立法更倾向于公司自治,自主规定内部事务。故公司若承认创始人董事的地位和肯定其个人能力,可在公司章程中对其特殊的罢免事由作相应的规定。
四、董事罢免中监管的介入
关于董事罢免中监管部门的介入。6月26日下午,钜盛华和前海人寿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罢免万科董事后,6月27日,万科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王石表示:“我是万科创业者之一,必须学会‘与狼共舞’,我相信监管部门这个时候会出来表态。”7月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回应称:“证监会一直在关注万科相关情况,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均应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应当依法依规在公司治理框架内妥善解决,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的问题将依法问责。”从新闻发言人的回应中可见,监管部门并不会介入公司罢免这种内部事务中,但如果相关主体在公司治理中违法违规,监管部门将会站出来依法问责,采取不违法不理睬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