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一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购买商品房个人居住欠我20万元,而我又欠这家合伙企业材料款25万元。请问,我可以用欠我的20万元抵消我欠合伙企业的钱吗?
答:购买商品房个人居住,债务的形成并非因为合伙企业的缘故,属于非合伙企业的债务。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了追讨非合伙债务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一、用合伙人的自有财产清偿。
二、自有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
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但是《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非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非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用合伙人分得的收益清偿,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但是不可以私自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因此,你所说的20万元属于非合伙企业债务,你不能用这20万元抵消你对此合伙企业的债务。你若想追回20万元的欠款,要么扣留债务人的合伙收益,要么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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