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三庭对《公司法》修订前后海淀法院近3年的公司诉讼状况进行了归纳整理,以分析公司诉讼的变化和规律。通过调研,海淀区法院民三庭发现公司诉讼存在六项特点。
一、公司诉讼数量受《公司法》修订影响明显。制度设计的细密化和一些具有可诉性的救济措施,使得修订后的《公司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放大了作用效果,有效发挥出市场经济组织法、行为法的功能,2006年公司纠纷大幅下降了38%。
二、公司诉讼在保护股东权利方面趋向更加明显。2007年公司纠纷反弹到276件,同比增幅64%。随着人们对新《公司法》的了解,当事人有了更多可以依靠的《公司法》上的权利,加之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新矛盾不断出现,公司诉讼在2007年形成明显的反弹。从各主要类型案件的变化情况看,股东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案件基本增长点。
三、当事人对公司诉讼的认知水平明显提升。当事人提交的纠纷被法院有效处理,指的是原告起诉的案件能够走完全部诉讼程序,被以判决、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等方式终局性地解决,不是半途而废,无功而返。当事人提交的纠纷被法院有效处理的,2005年占46%,2006年占58%,2007年达到了63%,比例大为上升。纠纷被法院有效处理的比例上升,意味着起诉质量的上升,当事人出于同一目的反复诉讼可以相对减少。
四、公司纠纷的诉讼成本明显偏高。以2006年为例,买卖纠纷的审理天数平均为61天,票据纠纷为56天,劳动争议为79天,而公司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在100天以上,也就是说,一般审理周期都在3个月以上,很大比例的案件需要按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诉讼成本明显偏高。
五、公司诉讼中的法律关系难于梳理。裁驳比例往往能够说明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诉讼标的不确定性。以2007年为例,公司诉讼的裁驳比例为8%,买卖纠纷为2%,经营纠纷为4%,医疗纠纷为2%,劳动争议纠纷为3%。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公司纠纷中,判决与裁驳之比,由2005年的1.42:1,2006年的3.17:1,上升到2007年的5.96:1。
六、公司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难于调处。统计显示,公司纠纷的调撤率偏低,其中和解率又仅占调撤率中的1/4,甚至更低,说明了公司纠纷的矛盾调和的可能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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