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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资料应聘该如何处理

企业报道  2016-12-28 10:29:31 阅读:

 

  问:我公司去年8月份招聘的建设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李某,在工作2个月时间里就因工作失职造成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发生问题,使公司受到处罚。公司提前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审理中发现,李某应聘时提供的资料中身份证、学历、职称和专业培训证件均是假的,将中专学历改成大专,将退休工人改成高级工程师应聘。由于我公司审查疏忽录用后发其两月工资6000元,造成所监理的建设工程损失近20万元,还面临劳动仲裁裁决给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答:李某作为退休职工,为了找到高薪的工作岗位,选择用假身份证隐蔽真实的个人信息,制造假大专学历、假职称和专业培训证件的行为来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应聘挣钱。由于李某不具有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在承担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时,出现技术责任问题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的事,工程监理人员责任重大,冒充到这个行业里后果不堪设想。你们公司及时将其清除工程监理工作岗位是正确的,对善后的处理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第一,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李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资料,使你公司产生重大误解同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李某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合同,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第二,要求李某返还工资赔偿损失

  如果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至签订时就无效,用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无效合同的责任方赔偿。你公司在劳动仲裁时反诉要求返还6000元工资,赔偿已经造成的20万元中部分损失。

  第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李某的行为看,使用假身份证,提供虚假资料进行应聘技术工作,签订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骗取钱财是诈骗,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民事诉讼中止,待审理刑事案时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处理完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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