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张某从2000年起就在我公司工作,今年3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已经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张某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不满意,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月6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公司再支付给张某5364元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予受理。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答:法院的做法是对的。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对用人单位就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应当履行裁决,不履行裁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你提供的情况是5月6日裁决的,又是追索经济补偿金案件,符合一裁终局的法律规定。
对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撤销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就依法受理。
一、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何一条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行使撤销权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30日内提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裁决书被撤销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院组成合议庭对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撤销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公司应尽快确定是否符合行使撤销裁决权的法定条件,并在规定的30日内申请撤销,在裁决被撤销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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