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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竞争政策 与法律的体制

企业报道  2016-12-22 17:47:34 阅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近日在《财经》杂志撰文认为,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意图本来是加强竞争政策实施的权威性,对多头化的执法机构之间关系进行协调,提高规范的实效。但是,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侧重宏观政策的拟定,并无实权。反垄断法的执行主要有赖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这三个强势部门自行其是,而这三个部门一直是产业政策的主要担纲者,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存在着角色冲突。因此,竞争政策实际上缺乏强有力的专门执行主体。与此同时,不同层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的权限关系没有厘清,导致多层重复执法的现象,提高了制度成本、增加了管辖权冲突。多层重复执法的格局,为规避法律提供了后门暗道,也很容易导致互相推诿、谁都不负责任的事态。要切实改变执法不力、执法混乱的现状,仅靠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机制是不够的,应该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重新进行顶层设计,改变“两层三足鼎立”的局面,形成一个高度集中化的、强有力的竞争政策的议行合一体制。

  作者认为:在改变现行体制的前提下,大幅度加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赋予必要而充分的实权,使之成为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常设决策机构和行动机构。改造后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专门负责在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加强竞争政策的企划和实施,为人口红利消减之后的中国可持续发展和技术创新探索出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新机制、新模式,进而加强中国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竞争力。该委员会应该也有可能超越于包括国资委、发改委在内的其他经济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之上,并能真正统筹国内竞争政策和国际竞争政策,形成强有力的协调机制。

  鉴于竞争政策与财税政策以及知识产权政策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功能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反垄断法的宣传、修改以及实施,同时还要站在加强国家整体竞争力和全球竞争力的立场上始终参与税制(包括征税权和发债权配置)、财政(包括政府一般预算和特殊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制度)、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战略以及技术国际转让)、社会保障(包括把IPO企业股份中的国有持股按照适当比例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等重大政策的决定。为此,该委员会可以成为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围绕竞争政策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进行协商和谈判的主要平台,在这里达成的共识将成为相关法案起草的基础。在现阶段,该委员会的试金石和最关键的工作可以明确为解决国有企业怎样逐步从竞争性行业顺利撤退出来的问题。至于反垄断法的执行,也不妨继续维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足鼎立的框架,但应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协调并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且加强其统筹执行的实权;涉及竞争政策的国内外重大纠纷还不妨再增加一个终审环节,反垄断法委员会有权作出最后裁决。或者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改造成专门的、集中化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统管三个部门的各种执法队伍,彻底终止迄今为止的多头执法局面,并有权受理对执法的复议申请并作出终审裁决。总之,要让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有效整合起来并享有实权和权威。

  (卫星 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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