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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缴社保费纠纷如何处理

企业报道  2016-12-16 07:50:51 阅读:

 

  问:我公司已经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近年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有新员工提出8月份到公司报到,保险费却从9月份开始交纳,要求补交。公司认为保险费的交纳是每年由社保中心核实数额后,由公司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交纳,9月份开始计算社保交费时间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下发工资,工资都是9月份发的,保险费自然也是9月份。公司不存在逾期不缴的问题,可是做不通工作,怎么处理?

  答:从你公司反映的情况看是员工的理解问题,下发工资在离开公司时的最后一个月工资是离开公司以后的时间,能理解为员工没出勤还发工资吗?不能。下发工资的特点就是逐月推迟,不存在少一个月的问题。如果员工执意要求补交,还需要尽量做工作,实在做不通,告知他们应通过行政手段去解决。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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