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向阳、卢淑敏在《区域经济评论》2016年第6期撰文认为:中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即将在2017年构建,但是由于中国现在的碳交易市场运行是依托于依赖能源和资源的传统工业,而中国的传统工业因为能源和资源的分布不平衡造成区域差异,并且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在对碳排放量控制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构建应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因为全国行业众多,企业更是数不胜数。即使是构建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依据目前全国的经济现状来看,将现有的交易运行机制、交易所等全部取消再重新设立是不合理的。所以第一阶段应整合连接七大试点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对它们做统一规范,再以七大试点地区为基础向全国各地辐射,形成一个完整的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
(1)法律基础的建立。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必须先出台相应的法律作为基础,尽快出台专门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就碳排放交易涉及的减排配额分配、监管、交易流程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力义务做出统一界定,同时,还要对违反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和解决方式进行统一规定,从严处理,借助于有威慑力的法律制裁手段,约束碳排放交易的参与主体。
(2)总量控制与配额分配。目前国家对于碳排放量的总量控制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应该通过立法将碳排放量列入总量限制中,并且设立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以规范排放实体企业的排放控制义务。国家总量控制的制定必须与本国经济发展和环境容纳相结合。由于中国碳交易市场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中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应该统一采取免费为主(标杆法则)、拍卖为辅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的意见。这样会减少发行阻力,促进碳交易制度的发展。
(3)交易体系与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前提就是逐步整合已有的环境交易所,制定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就如证交所一样,全国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碳交易,同时连接七大试点区域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核查机制,对相关排放源的排放量进行有效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要有基本统一的规范,并且第一阶段要有国家价格调控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调整相应的配额价格上下限,以减小市场风险。碳排放权交易涉及企业的财务资料,因此,在会计和审计方面,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应做出详细的划分和规定,保证交易市场的顺利运行。
(4)遵约机制。为了构建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必须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遵约机制的构建。首先,中国要完善与遵约机制相关的法律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不但在国家层面立法,更要在地方确立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对那些不遵约企业进行的惩罚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支持;其次,中国要总结与分析目前国内相关约束性目标考核机制的经验,来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遵约机制;再次,通过积极调研重点排放行业典型企业的减排成本和国内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情况,建立并完善中国行业/企业减排成本数据库,用以评估不同类型企业的遵约成本,为确定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遵约机制的惩罚额度提供数据支持;最后,积极召开相关问题研讨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并根据他们的建议调整,使遵约机制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得到提高。
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是对第一阶段出现的问题的修正,也是对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发展的推进。因为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对碳交易市场活跃度贡献不足,不能很好地反映价格机制碳排放权的配置效果,所以第二阶段应该引入拍卖方式。
对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需要在省域分配配额时采取拍卖方式拍卖,相对于固定价格出售方式来讲具有以下优势:交易方式更加简单、高效,成本更低;拍卖方式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更有利于温室气体排放权这种稀缺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使那些生产效率高的、生产同样产品的企业可以利用同样数量的排放权指标生产更多的产品、创造更多的利润,推动排放权指标流向环境效益高的企业;拍卖有助于反映环境资源的真实价值。政府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去发现排放权指标的真实市场价格,这种方式使排放权指标的价格更接近环境治理成本,能促进减排计划的进一步完善。
在第二阶段,因为碳交易市场的进程推进,交易价格会逐渐反映真实减排成本,所以政府必须逐步放松价格调控机制,直至最终取消。在第一阶段,碳交易市场主要以碳现货交易为主,而在第二阶段,可以大力发展碳期货市场,来逐步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其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并且利用金融机构的参与来开发金融衍生品,提高市场活跃度。(卫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