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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为和谐山西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企业报道  2016-12-01 08:30:05 阅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担负着重大责任。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服从和服务于和谐山西建设。

  一、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全省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要严厉打击黑势力犯罪和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积极服务于山西经济发展,努力创造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

  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我省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扫清障碍,保驾护航。要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活动,保护自主创新,促进形成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要依法惩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破坏耕地等破坏森林、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经济犯罪,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不断加大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努力创造和谐廉洁的执政环境

  党政干部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引发社会不满情结,从根本上破坏了社会和谐。全省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要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社会关注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职务犯罪要集中组织查办;对在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拆迁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直接导致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等问题的教育、医疗、城镇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煤炭安全生产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着力进行查处。要正确把握政策和法律界限,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把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区分开来,该打击的打击、该保护的保护、该挽救的挽救。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当事人,要依法为他们澄清事实,挽回影响。

  四、强化诉讼监督,努力创造和谐文明的执法环境

  和谐社会是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司法是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后保障环节,是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直接后果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人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这种比犯罪本身更可怕。检察机关要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正正义”的工作主题,通过严格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纠正执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要加强立案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现象;要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量刑畸轻、畸重以及有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要依法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监督,重点做好死刑二审案件的出庭工作,依法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要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重点监督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侵害农民工、下岗职工利益的案件,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要依法建议改判或提起抗诉,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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